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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白健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2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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