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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雅玉
訴訟代理人 周嘉慧
被 告 陳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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