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316,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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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泓德(更名前:李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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