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原 告 李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德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