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376,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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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鍾采樺即鍾鳳仙即胡鍾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彰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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