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原 告 程宛珠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周鴻騰
訴訟代理人 周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七,關於確定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5,8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複丈費4,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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