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原 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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