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57,201911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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