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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18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在臺北市中正區,故兩造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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