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746,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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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原告所據之約定事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事項附卷可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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