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 告 張芷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