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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聲字第100 號
聲 請 人 杜淑徵
相 對 人 王萬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王萬淙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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