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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致仁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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