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聲,92,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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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褚金生
相 對 人 劉葦霖(更名前:劉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訴訟(即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186 號)終結後,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劉葦霖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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