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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周麗珍
聲 請 人 楊岱儒
相 對 人 趙唯均
相 對 人 袁綜璘
相 對 人 袁靖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唯均、袁綜麟、袁靖昊分別籍設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臺中市西區精誠路三十街11號7 樓之3 、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3 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原告陳報被告3 人之居所均在台北市松山區及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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