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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淑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冠德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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