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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原 告 宋玉良
被 告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經查,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基隆市,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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