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合銘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多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梁弘昇、國冠水產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國冠水產」、「國洋海鮮水產」正確之組織型態、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