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調,222,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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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相 對 人 長城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伯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議,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租車契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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