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調,545,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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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朱慧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宋純成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房屋建物第一類謄本。

六、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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