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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被告一人記載「鄭**」;是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
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出具起訴補正狀1 份,提出(1)地號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2 )上開土地異動索引、(3 )被告間以贈與原因移轉上開土地之申請登記資料、(4 )被告「鄭**」最新戶籍謄本,補正起訴狀上上開被告「鄭**」年籍資料及真正住居所到院(附繕本2 份),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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