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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葉柏鈞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到院閱卷後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之事項及其文件資料與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業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應於到院閱卷後補正⑴相對人(即全體共有人);
⑵遺產範圍;
⑶每一繼承人之應繼分,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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