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聲,116,2019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盟公司)為聲請人所管理之百年大鎮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迄今之管理費,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催繳管理費,然東盟公司現營業地不明,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簡力謙所提供之地址亦非該公司營業地址,致聲請人上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東盟公司營業地及相對人簡力謙住居所地不明,無法郵遞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公司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查相對人簡力謙現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東盟公司亦未在其設址地即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 段58號營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 年11月4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7734號函為憑,足見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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