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國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岱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8,000 元(即訴之聲明一訴訟標的價額28,000元、訴之聲明二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權利存係期間無法確定,以10年計算為480,000 元《即4000×12×10=480000》共508,000 元《即28000+480000=50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尚欠4,5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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