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訴,7,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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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愛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東林、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8,0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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