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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甘四川
代 理 人 徐明水律師
相 對 人 甘鴻梅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甘四川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地方法院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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