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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裕崴
黃聖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裕崴、黃聖元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有聲請調解狀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就坐落宜蘭縣之土地分割共有物之調解,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就此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另聲請人聲請就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部分,本院已以其性質不能調解另自為駁回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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