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1046,2019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裕崴
黃聖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裕崴、黃聖元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有聲請調解狀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就坐落宜蘭縣之土地分割共有物之調解,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就此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另聲請人聲請就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部分,本院已以其性質不能調解另自為駁回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