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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裕崴
黃聖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裕崴、黃聖元間請求就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裕崴之債權人,相對人黃裕崴、黃聖元之被繼承人黃弘廷遺有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為相對人公同共有,如不分割將有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黃裕崴債務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聲請人代位相對人黃裕崴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調解,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語。
並聲明:(一)請准聲請人代位相對人黃裕崴就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求准予分割遺產即系爭土地,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比例分別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代位相對人黃裕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弘廷所遺系爭不動產,惟本件聲請人聲請土地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分別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另聲請人聲請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部分,另裁定移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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