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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李惠芬、田○○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0403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7 年4 月2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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