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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嬌即被繼承人陳胤捷之繼承人、相對人陳**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規定甚明。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李玉嬌已於106 年5 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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