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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高惠敏
相 對 人 陳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就侵害土地所有權等確認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以「聲請人所有位於『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及其所坐落土地,並無侵害相對人主張『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後防火巷之土地所有權行使情事」,查上開調解事項性質為確認所有權爭訟,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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