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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楊鎮華之債權人,相對人楊鎮華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將坐落台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40359 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致聲請人無從強制執行上開不動產,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有撤銷或無效之原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又如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均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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