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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呂建中等38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規章無效等
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之住居所資料,及經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簽名之聲請狀,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如委任呂建中為代理人,並應提出委任代理人呂建中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狀未列明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之住居所資料,亦未經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簽名,倘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係委任聲請人呂建中為代理人,亦未提出聲請人王俊明等37人委任呂建中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均與上開規定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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