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4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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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鐘意雯
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鐘意雯之債權人,相對人鐘意雯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所有之嘉義市○○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登記於相對人即其姊妹鐘淑敏名下,鐘淑敏再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第三人,惟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屬無償脫法行為,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㈡相對人鐘淑敏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返還相對人鐘意雯。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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