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相 對 人 陳混燁
王寶釵
陳品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系爭聲請狀所附附表一、二、三不動產與相對人間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因聲請人屢次要求相對人返還上開不動產未果,爰依法聲請調解,以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為終止委任、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550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陳混燁、王寶釵、陳品妍分別將聲請狀所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不動產返還與聲請人。
三、查本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請求調解事項,包含確認訴訟之性質,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