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60,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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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賴江南
賴江成
賴順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賴江南之債權人,賴江南明知聲請人對其有現金卡及利息債權,為免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 分之1 (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與相對人賴順正借用相對人賴江成之名義,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賴江成名下,爰依民法第242條、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㈡相對人賴江成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相對人賴江南。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請求確認該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代位行使終止權,核其聲明第1項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且系爭不動產上有限制登記事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系爭不動產登記之狀況,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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