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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張瓊袁
代 理 人 林雯澤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林大展」,然被告林大展於起訴前已死亡,聲請人前開記載顯有違誤,另聲請人108 年10月14日陳報狀所陳報被告林大展之繼承人復均拋棄繼承,故現聲請人起訴之對象及該對象有無繼承人先均屬不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及補正更正後被告之真正姓名、現是否生存及現實際住居所等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逾期不陳報或補正者,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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