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938,2019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曾月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台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396 、397 、398 、399 、436 、437 、454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全部土地之全體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務必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