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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劉柏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台北市○○區市○段○○段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建物共有人吳振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竣如、吳振東、吳振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補正正確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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