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945,2019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陳得新


莊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均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得新之債權人,陳得新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消費款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60分之2 )、同小段943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4 樓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於相對人莊書瑋名下,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莊書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得新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有無效之原因,聲請人始得代位相對人陳得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莊書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得新所有,其聲請意旨顯包含確認訴訟性質在內,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

其次,相對人陳得新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送達於相對人陳得新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依當事人之狀況亦可認為不能調解,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所定事由。

從而,本件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