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詹可鑫、許紘賓、許萬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詹可鑫之債權人,相對人詹可鑫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登記於相對人許紘賓名下,許紘賓再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許萬生,惟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屬脫法行為,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等語。
並聲明:(一)確認相對人詹可鑫、許紘賓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二)相對人許萬生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許紘賓。
(三)相對人許紘賓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9 月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詹可鑫。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或侵害聲請人之債權實現,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