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97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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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林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全體)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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