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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潘碧玲
潘慧萍
潘雲仙
潘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潘碧玲之債權人,潘碧玲與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臺北市○○區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87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相對人潘碧玲請求分割遺產即系爭不動產,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比例分別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代位相對人潘碧玲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為查封登記,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之處分權受有限制,本件調解聲請請求相對人所為給付乃相對人無權為之,自屬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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