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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楊玫芳(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代 理 人 宋國城律師
相 對 人 張進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進隆間給付看護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張進隆部分之聲請調解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相對人張進隆給付看護費用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張進隆設籍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查,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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