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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聰敏
李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聰敏之債權人,相對人李秋霖與李聰敏為共同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相對人李聰敏明知聲請人對其有現金卡債權,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雲林縣○○鎮○○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李秋霖名下,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惟其聲請內容性質上屬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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