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993,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王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之基本資料本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