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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順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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