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陳振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振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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