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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許永泰
被 告 朱穎涵
訴訟代理人 楊政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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