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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劉哲誠
被 告 劉則宇
訴訟代理人 莊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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